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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纪委机关请销假制度

来源:河东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:2019-01-10

(一)上班时间因私外出须填写请假条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,交办公室留存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请假条的,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补写请假条报办公室。

(二)严格履行请假手续。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,由部室负责人批准;请假一天,由分管领导批准;请假一天以上两天以下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请假超过两天,由书记批准。各部室主任、派驻纪检组负责同志、基层工作室负责同志请假半天,由分管常委批准;请假一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请假一天以上,由书记批准。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批准。无特殊情况,要事前请假,经领导批准后,方可离岗。请假天数累加计算,并冲抵年休假天数。

(三)因本人或直系亲属生病住院或患有重大疾病、直系亲属逝世请假的,要向所在部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,由工会负责组织探视。

(四)请假时间结束,回单位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销假。所有人员外出离开本市的,需要填写《全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