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组织部负责年休假制度落实。干部职工休年休假要提前填写休假审批单,经分管常委、副书记签字同意,主要领导审批后,报组织部备案。
(二)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确定,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,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(三)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统筹考虑,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对上一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,可一并纳入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补休。
(四)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,不再安排当年的年休假。全年累计请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,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工作满20年以上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
(五)休假期间若遇紧急工作须由本人参加的,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,工作结束后可安排补休。